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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女大学生的火车票丢了,把铁路局告上法庭,法院判决赢来赞许

2021-09-29 来源: 网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

中国是几千年血统、宗族观念构建的典型人情社会,很多人遇到矛盾纠纷第一反应是找关系,万不得已才寻求法律,但其实每个公民都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很重要,因为懂法的人火车票丢了都不用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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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都知道火车进出和行驶途中都要检查火车票,如果丢了的话,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规定: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,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(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)补收票价,核收手续费。

也就是说火车票没了只能全额补办,不少人面对这样的情况,一般会自认倒霉去补票,可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女生陈某衣不一样,哪不一样?她是补了票,但她也把昆明铁路局告上了法庭。

事情发生在2015年7月30日,当时准备去支教的她坐上了21点56分开的K739次、从杭州发往昆明的列车,因为是第一次去支教,她很兴奋,但进站之后乐极生悲——火车票不见了!

陈某衣很慌张,乘务员虽然让她上了车再找找,不过上了车依然没有找到,而一张火车票价格是487.5元,补办加上手续费是492.5元,陈某衣身上根本没有这么多钱,该这么办?

她想到火车票实行实名制,火车票丢了,但身份证和她之前拍的火车票照片,以及12306购票成功短信,都能证明她是买了车票的,铁路部门也能核查得到她购票的信息,于是找到列车长想通融一下。

列车长却表示规定就是规定,不能通融,陈某衣万般不情愿也只能补票,不过到站后她又想到是不是可以用刚刚提到的那些证据,从而退还补票款?于是到昆明铁路局退票窗口协调退票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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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退票退款这件事也是有相关规定的,旅客只有在列车停止检票前20分钟办理挂失补票手续,或者在火车上丢失车票、补票后又找到原票,才能凭客运记录退还扣除手续费后补票的价款。

陈某衣不是检票前丢失的,是进站后丢失又没有找回来,所以不能够退钱,也就是说她这一趟出门花了近1000元,其中有大半是冤枉钱,很多人会说:“这不都怪自己没看好票,人按规章办事有啥不对?”

还真不对,首先根据《合同法》(现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编:合同)规定: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,客运合同成立。也就是说在旅客获得车票的时候,意味着旅客和铁路部门之间就签订了一个客运合同,双方之间的行为和利益受到监督和维护,与此同时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就成了合同双方应当遵守的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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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《铁路旅客运输规程》出台时间是1997年,当时还没有实名购票制度,车票是唯一可以证明铁路部门和旅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物品,旅客一旦丢失车票确实就无法查明该乘客有无购票,也不能认定铁路部门和该旅客之间属于合同双方,铁路部门有将旅客送往目的地的义务。

当时使用的《合同法》也规定: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,无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,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。旅客不交付票款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。这时候要求旅客全额补票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,所以当时掉车票只能自认倒霉进行全额补票上车,别无他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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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2012年铁路部门购票制实行实名制,这意味着从旅客购买车票起,铁路部门就会留存旅客的所有信息,此信息根据其身份证皆能够查明,车票不再是旅客和铁路部门存在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,旅客车票遗失并不完全代表旅客没有购买车票,这时候仍然一刀切以之前的规章制度要求旅客全额补票,不仅让实名制购票成为摆设,还违反法律规定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条规定: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,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平等,不应该是一方被迫、勉强、不得不遵守其内容。

第五条规定: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铁路局一刀切的全额补票类似霸王条款行为,并没有尊重诚实购票上车旅客的意志,也剥夺了旅客的权利。

于是陈某衣委托同校光华法学院大三学生秦某砺,作为她的公民代理人,走法律途径维权,他们的诉求很简单:1.退还487.5元;2.5元手续费由于陈某衣确实存在主观过错,陈某以不进行主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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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铁路法院于9月18日受理了该起案件,最终陈某衣接受了庭前调解,因为昆明铁路局在经过核实后确认陈某衣确实购买了车票,车票没有退改签也未被他人使用,所以退还了那487.5元,双方各自负担了25元案件受理费。

这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大事,它让大家能看到了“知法懂法”的重要性,鼓励每一个人在遇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,以理性而有效的方式获得正义。

这件事甚至还推动了铁路部门在这方面的改革,现在每个人都可以用身份证进出站了,车票不再是必选项,而是可选项;另外2021年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新增了一条规定,即:

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,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,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。

可见,知法懂法的公民也会反过来推动法律往更好的方向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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